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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2023/1/28 9:31:41发布45次查看
公司经营范围被视为公司权利能力的衡量标准。
作为法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是什么关系?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一
原告:湖南冬晶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毅恒公司
被告:阳和公司
被告:和信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开发位于郴州市爱莲东路地块,需要项目启动资金,于2010年11月与冬晶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包销服务合同》,约定由冬晶公司提供500万元给毅恒公司、阳和公司周转使用120天,之后,偿还冬晶公司440万元。
冬晶公司将10万元保证金和490万元合同履行金汇入阳和公司账户。冬晶公司履行提供周转资金义务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冬晶公司借款,仅返还冬晶公司110万元。
故冬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冬晶公司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服务合同》合法生效。
法院观点
本案冬晶公司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虽然冬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商品房包销的经营权限,《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冬晶公司与毅恒公司、阳和公司签订的《房产包销服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超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二
原告:赵坤
被告:海尚公司
2016年1月31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海尚公司委托赵坤为其快递业务代理人,赵坤向海尚公司缴纳一万元风险保证押金和加盟费一万元。
由于海尚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海尚公司签订的业务加盟协议属无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应当各自返还不当得利。
赵坤特起诉请求判令与海尚公司签订的业务加盟协议无效,海尚公司返还赵坤不当得利一万元本金及利息。
海尚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海燕。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开发(非研制)、技术推广,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及软硬件、电子产品、灯光音响设备、日用百货、仪器仪表(不含医用)、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针纺织品。
法院观点
原海尚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海尚公司并不具备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快递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经营者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相应业务。
因此赵坤主张加盟协议因违反国家特许经营,属无效合同的理由成立。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小结
在市场经济下,法人自由行使其意志,才能促成经济发展与繁荣。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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