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政策,必须要懂规则。
(政策全文后附)
一、性质。
首先是要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金退还的性质。
财税【2018】70号文的退还进项税,并不是一个“退税”行为,而是一个进项税金提前变现的行为。可以理解为税务局用现金收购进项税金。
进项税金可以理解为企业无息借给税务局的钱,退还也可以理解为税务局提前还钱的行为。
所以,这个退税不是一项收入。收到退税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
可见,只影响资产负债率,不影响损益。
二、附加
收到进项退税,企业在损益上并没有占便宜,获得的是现金流的,但是,进项卖给税务局后,未来就不能抵扣了,未来交增值税时还是会吐出来。
虽然现在退的恒等于以后多交的,但多交增值税会导致多交附加税。附加税可是计入损益的税金,所以会导致利润下降,导致企业实实在在吃亏。
这个政策要吃亏!难道是个“坑”?
是的。
所以,一个月后,财税2018年80号文填上了这个坑:退税额可以冲减未来计算附加时的依据。相当于让这个退税有了“提前抵扣”的意思。
财税2018年80号这个可以少交附加的补丁,算不上是减税的优惠,只是让退增值税进项税金变得不再吃亏了而已。
总结一下,退进项税+允许冲减附加税,说明企业得到的是一个现金流的支持,并不是给你真金白银,而是无息借给你真金白银。
三、对象
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退。
要求是一定的行业——18大行业和电网,这个在财税【2018】70号文里可以查到。
梢带也推销了纳税信用,得ab级才行,信用不高的为啥不给退?看起来像是做生意,没有信用,就不买你的进项。
关键是,并非企业认为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退进项税,同时也不是由大家去申请。具体到哪个企业可以退税,得税务人员一家一家确定、上报。
税务方面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实际上还包括本地有多大的财力支持退税。所以良好的税企关系真的很重要。
四、进项
并非所有进项都可以退。
这一点是合理的。因为能退的进项,一定是税务机关“收”了的进项——销项。比如像免税农产品销售,其进项税务局并没有“收”,当然不应该“退”。
举个例子,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可抵10%,但现在退,只能退专票上的3%,就是因为那10%不是税务收的。
但文件并不是这样从原理上规定的,而是从程序上来规定的:只能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缴款单、扣缴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进项。这样,附带把其它凭普票抵扣的进项,比如计算抵扣的通行费等排除在外了。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没有提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类发票本身就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上面的进项可以退。
当然,以上所有进项,都是指完成了认证,并计入到申报表上申报抵扣的进项。未认证的发票、不动产分期抵扣时未抵扣的进项,都不在此列。
但是,由于政策核心是退2017年的进项税,所以,可退金额最多不超过2017年留抵进项余额。
五、计算
怎么具体确认多少进项可以抵扣呢?
还是老办法,按比例计算。
首先是计算可抵扣进项的比例。用专票、缴款单、完税凭证上的进项,除以同期全部抵扣的进项发生额,就得到了“比例”。
计算时注意两点:
其1,分子分母所有进项,都是指已经申报抵扣了的进项。
其2,2014年12月前成立的企业,计算2015、16、17三年的金额;2015年1月之后成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到准备退税的前期。
有了比例,退税金额就是上月留抵进项×比例,得到可退的上限。
用这个上限与2017年末留抵税额比较,哪个低按哪个金额退。
六、举例
假如,2017年申报表上留抵税额100万元。
用2015——2017三年专票、缴款单、完税凭证抵扣金额,除以三年累计进项税金发生额,假如计算出的可退比例为95%。
假如,2018年8月末留抵税额110万元,从这110万里面退。
那么,9月时,可退上限=110万×95%=104.5万元。高于2017年100万余额。政策的意思是,多出来的4.5万算是2018年后形成的,所以不给退。
注意,2017年的上限直接使用年末进项余额,而无需乘以95%。有人问,2017年的留抵进项里,不是平均看有5%是税务局没有收的吗?怎么也能退?
这就不管了。政策并没有从原理上制定,而只是一套计算程序。
经计算,实际可退金额=100万元。
七、程序
目前看来,税务人员先确定哪些企业可以退,然后初步计算退多少,形成一个名单、金额,报上去,对企业而言,就是跑、就是等了。
八、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内容可百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内容可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