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0 个月)如果用不完,就要纳入收入作为应税事项,但是申报表的设计却并未清晰的说明60 个月,而是粗放的用了5
年的考虑,这里面就有存在第一年与最后一年跨6 个年头的情形,因此一定要处理好此处的影响因素。
2014 版本的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纳为独立报表进行填写,用的是五年的框架性设计方式,但这样会不会引起误解呢。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
号1 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一看,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是必须要在60 个月内花完的,不然如果不归还政府部门那就并到应税收入中算税了,同时支出也可以未来扣除,不需要什么匹配之类,只需要按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处理。
如下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1 年12 月1 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1000 万元,每年的12 月支出150万元,那按60 个月算,2012、2013、2014、2015、2016 年11 月底,共支出5*150=750 万元。
这笔不征税收入2016
年12 月支出是150 万元,超过60 个月,就是虽然发生了支出,但仍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即150+ 余下未支付出去的100=250
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填写了。当然对应的此部分形成的支出,也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也是这个表在设计中考虑了年而未考虑月的情形的一个可以探讨的地方。但是仔细看看填表说明,也能发现这个理。
看来年的规定还真不如月的规定来得靠谱。这也需要对于财税[2011]70号文件中规定的“第六年”有一个量化的概念理解,其实是第六年中,超过60 个月时的归属年度的意思。
比如如果是2012年1月收到的款项,至2016年12月正好是5年60个月,此时钱没有花完,那要不要并16年度收入中,不需要,为什么?因为12月是正好60个月,第6年即2017年1月才需要并入,那可不是1月就计税,而是要等到2018年5月底汇算之时才并入,这个利益是不是挣的大了呢。